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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市和区县各级督学独立行使职权

更新时间:2015-2-12     来源: 中国上海政府网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月11日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市和区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教育督导室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其中,专职督学由市和区县政府任命。

  按照《条例》,本市的教育督导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其中,督学是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权、执行教育督导任务的人员,在教育督导实施中具有重要地位。此次立法从法律上确定督学的独立身份。《条例》强调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命或者聘任为督学,并受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同时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与需要配备专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市和区、县政府任命,具备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督学,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晋升;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

  督导环节将更加公开、透明,整个督导评议过程中的监督机构、被监督机构都对广大市民全面透明,市民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直接查询到相关结果。《条例》规定,区、县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在校学生规模等情况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并为责任区内的每所学校指派不少于两名责任督学。责任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对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向责任督学反映。

  《条例》对教育督导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包括未按照规定周期实施教育督导、未按照规定吸收公众参与督导、未按照规定作出或者公布督导意见书、未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未按照规定提交或者公布督导报告等五种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编辑:Zha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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