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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正式发布办法 强化跨境管理严禁恶意占用额度 |
更新时间:2014-9-27 来源: 中国上海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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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沪港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等配套规则也同时发布。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以《试点办法》等系列规则的发布为标志,沪港通规则体系已经基本齐备,但沪港通的开通时间还未确定。据悉,后续上交所还将就沪股通网络投票、沪股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发布相关规则。 记者发现与4月29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沪港通允许融资融券是《试点办法》修改过程中的最大变化。 在允许沪股通投资者在香港市场开展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类似内地的融资业务)、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类似内地的融券业务)的前提下,《试点办法》明确,沪股通“融资融券”标的应当属于上交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担保卖空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并对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暂停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等事项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与此相关的四种非交易过户情形。同时,《试点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港股通禁止融资融券的规定。由此,港股通融资融券的业务空间也将被打开。 另外,在征求意见稿中未被允许的沪港通配股,也在《试点办法》中得到支持。 《试点办法》对前期社会高度关注的恶意占用额度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明确沪港通投资者“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为更好地防范和监管沪港通中的跨境违规行为,上交所和联交所经协商建立自律监管协作机制。《试点办法》还对提供沪股通投资者信息提出要求,明确上交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 额度限制方面,《试点办法》提出了更加细化的安排,对上交所集合竞价阶段和连续竞价阶段的沪股通每日额度控制、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持续交易时段的港股通每日额度控制,分别作出规定。除此之外,沪港通的总额度余额计算公式也有所调整。 |
编辑:Zhang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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