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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一审 |
更新时间:2016-12-28 9:57:48 来源: 人民网-上海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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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上海12月28日 (记者姜泓冰)《上海市社会信用立法条例(草案)》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上海在全国率先启动社会信用地方立法。 该项立法是我国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性地方法规草案。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潘志纯表示,构建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为全国最早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区,上海迫切需要健全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来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同时通过地方立法为今后的国家立法探索和积累经验。 社会信用体系涵盖面广,立法究竟要管多大的范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难题。《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首先明确了“社会信用”的基本概念,将其定义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为了防止公共信用信息“应归不归”和“无序归集”,条例还明确了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制度。比如,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施目录管理,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录经审议通过后公开发布,每年发布一次。对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则划定“底线”,指明禁止采集的范围,“信用服务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采集市场信用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自然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除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他书面同意外,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对于损害人民报价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贿赂、逃税骗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条例设定了惩戒措施,如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限制公共资源交易、限制金融活动、限制消费、限制任期资格等约束措施。自然人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个人信用报告,失信信息的查询期限为5年,也就是失信记录可消除。但上海市经信委副主任邵志清表示,记录消除并不包括严重失信行为。 据介绍,上海已建立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条例(草案)将信用平台定位为三个“枢纽”:对接国家信用总平台的枢纽;对接国家各条线平台(央行、海关等)的枢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总枢纽。市信用平台对法人库、人口库、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起到枢纽联通的作用,由此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在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就“设立专门的综合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化平台运行机制”、“构建公共信用标准”、“提高信用服务机构门槛”、“完善诚信救济措施”等内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
编辑:Zhang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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