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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
更新时间:2015-1-8 来源: 中国上海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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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针对近年来屡次发生的因拖欠工资薪酬等矛盾引发的过激行为,草案新增、列举了开展集体协商过程中企业和职工双方不得采取的行为。 此次修正案草案对企业和职工各列举了四条“不得采取”的行为。其中企业不得“限制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人身自由,或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生产工具或者其他劳动条件”、“拒绝提供集体协商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而职工一方则不得“限制企业一方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完成劳动任务,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破坏企业设备、工具等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如果违反这些条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实践中,上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在集体协商中发挥了很好作用,特别是对于增强职工一方的协商能力、提高协商技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有助于解决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因此草案作了补充规定,明确“上级工会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必要时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或按规定受聘担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
编辑:Zhang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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