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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封后不污不损可退货 上海新消保条例明年3月15日起实施 |
更新时间:2014-11-21 来源: 中国上海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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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从明年3月15日起,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除法定和特殊约定外,都有权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 《决定》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决定》相关条款作了以下规定:“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经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决定》对拆封商品包装是否可以退货也予以明确,“消费者为检查、使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属于商品完好”。 |
编辑:Zhang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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